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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定名为:北京物理学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Physics  Society)。

       第二条  本学会由北京市广大物理教师、学生及物理科技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团结和组织北京市广大物理教师及物理科技工作者开展物理教育、研究等方面的交流活动,向全社会尤其是向广大青少年宣传和普及物理科学知识,开展有益于大、中学生物理教育的活动。学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会管理层会议,听取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活动的意见。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办公住所:海淀区海淀路5号燕园三区北京大学物理大楼中12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物理学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专业培训;

(二)科技合作、技术交流;

(三)新技术开发与推广、成果展评。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物理研究、教学、技术工作的物理学工作者;热心物理学发展,有一定专业知识,积极支持本会发展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读的物理及相关专业的大学生、研究生;

(五)单位会员:与物理学科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定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学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二十六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学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学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学会成员违反本学会纪律,损害本学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学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学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学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20 9 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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