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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理学会财务管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8.25    新闻来源:北京物理学会   浏览次数:

北京物理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20164月修订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学会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明确职责,严格履行财务收支手续,规范货币资金的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财会[2001]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会实际,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经学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会的货币资金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捐款、上级拨款等)。

1、各项业务活动收入入账有关规定:

   1)一切收入,需填写资金收入单,由学会财务负责人批准签字方可入账。

2)现金收入要填写银行的现金进账单,转账支票要有银行进账单。

3)上级部门拨款需要有拨款通知方可入账,

4)合作单位划款,需要有合作合同方可入账。

5)收取会议费需要有会议通知方可入账。

6)收取培训费、报名费等要有相应的活动通知方可入账。

7)款项来源不明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入账。

2、学会会费收取入帐有关规定:

1)学会会费的收取标准需要报请北京市社团办批准。

2)会费收取入账需要有学会收取会费通知方可入账。

二、岗位责任

  (一)、学会办公室是货币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和实施学会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及学会所有货币资金的管理。

  (二)、学会财务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和审批货币资金收支的全面工作。出纳员具体负责货币资金的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学会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对违反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收支款项有权拒绝办理。

  (三)、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学会办理资金业务责任人划分为三级:经办人(报销人)、项目负责人、审批人,审批人为直接责任人。

  1、经办人(报销人)是指办理资金业务事项的具体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经办业务事项所取得或填列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2、审批人是指在授权范围内批准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人员,对批准的经济业务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审批人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3、项目负责人主要指各活动负责人,对办理的资金业务负有核准和监督职责,对核准结果负责。

三、货币资金管理

  (一)货币资金支付程序

   1、支付申请。项目负责人向审批人提出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3、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审批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二)现金管理

  1、现金支付范围。零星日常公用支出;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劳务费、咨询费、评审费等,不能以转账或支票形式支付的劳务费、评审费等。因特殊原因需现金支付的,需说明理由。

  2、现金报销和支取。经办人填报支出单据,提交办公室责任人核批,出纳根据核批完整的报销单据提取现金为经办人报销。

  3、不得坐支现金,现金收入及超过库存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4、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序时登记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按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三)银行存款管理

  1、严格按照财政和银行有关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取款和结算。学会取得的资金须及时记入单位银行账,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2、由指定会计核对银行账。按月编制《银行余额平衡调节表》,并进行复核。“未达账项”要逐笔落实,及时处理。

  3、支票管理

   (1)原则上要求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支出须使用支票结算或支付。特殊情况需经办人写明原,财务主管审核批准。

   (2)领用支票需要支票登记簿上登记领用日期、用途等已明确的事项;归还发票时,在支票登记簿上登记报销日期、收款单位等未填事项,并由出纳盖章签收报销凭据。

   (3)支票按用途使用,不得改变支票用途,不能超限额支取。

   (4)支票领取后要妥善保管,发生遗失要立即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由于领用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经济责任。

   (5)领用支票后,十日内结算;为便于对账,月末领用人领用支票的必须在次月3日内结清所有借领支票。否则不予领用新支票。

  4、汇款与汇票的管理

  (1)异地业务可采用汇款结算。经审批并提供相关凭据后由出纳办理汇款手续。

  (2)汇票参照汇款办理。

  

  四、 报销票据、空白票据及印章的管理

  1、报销票据是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的原始依据,是重要的会计核算资料。报销凭证的取得要真实、可靠、准确,应具备以下要素:票据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收款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和金额。

  2、指定会计人员负责空白票据的管理,设立《空白票据登记簿》纪录票据的购置、保管、领用和注销情况,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空白票据包括:发票、收据和支票。

  (1)各类票据的填写要真实、准确、合规,开具的票据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2)作废票据要加盖“作废”章;作废发票或收据随存根保管;作废支票按序号装订成册,随记账凭证一同保管。

  (3)用完的发票或收据及时登记注销,不得随意销毁票据。

3、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使用财务印章,财务专用章与法人印章设专人保管。

五、 附 则

  1、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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