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理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报销审核办法
2017.4修订
根据北京物理学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权限
1、各类货币资金业务必须在授权批准后执行,预算执行人(项目负责人)是货币支出的第一审批人,超出授权范围的支出需逐级上报审批。
2、会议费、设备购置费、专用材料费支出审批权限如下:
(一)在1万元以下的-5万元,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在大于5万元(含5万元),学会财务负责人审批;
3、依据签订的合同执行项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如下:
(一)在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在大于5万元(含5万元),学会财务负责人审批;
所附合同按学会合同规定,经审批同意的,支付合同款,不需财务主管再审批,但超过10万元的,必须由主管财务领导审批。
3、按规定标准支付个人的劳务费,由财务负责人呢审批,不得超出规定标准发放。
4、标准范围内的差旅费支出,项目负责人审批;超出差旅费规定待遇乘坐交通工具和超出规定标准住宿的,须财务负责人审批。
5、其他支出审批权限如下:
(1)在1000元以下,预算执行人审批;
(2)在1000元-5000元,项目负责人审批;
(3)在大于5000元(含5000元),财务负责人审批。
二、各项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一)日常报销。发票报销要及时,原则上需当月报销。各项费用报销,需完整地填写费用报销单。
(二)发放劳务费。需填写劳务费发放表并注明发放项目内容。经过财务人员计提个人所得税并审核无误,报请项目负责人和学会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发放。劳务费发放标准遵照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三)报销差旅费。差旅费报销,严格按照财行[2013]531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主要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补助、交通费补助、杂费等。
因公出差乘坐公共交通、火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凭车票、机票、船票等凭证,按照规定的级别等级标准报销,因公出差需要住宿的,住宿费按照规定标准予以报销,外出开会,凭会议通知提供的住宿标准报销。
因特殊原因需提高交通标准和住宿标准的,需要写明原因,经财务主管批准签字后,方可报销。出差住宿和交通费由对方单位接待解决的,不得报销差旅费。
(四)办公用品开支。办公用品的购置,办公设备的更换、维修等,由办公室统一负责,报销填写清单,注明事由,经财务负责人审核方可购置和报销。
(五)交通费。原则上每个月报销办公人员的交通费100元,特殊情况经财务主管审批,可报销200元;出租车票的报销,发票背后注明外出事由,方可报销。
(六)餐饮报销。因加班需要用餐,原则上在发票背面需注明用餐事由、用餐人数、用餐标准在每人50元;会议用餐、公务接待,原则上坚持节俭的原则,由办公室统一负责,报销时需提供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餐费清单,用餐不得有烟酒,不摆设水果花篮,产生的费用需财务主管审核后报销。
(七)临时专项经费。所有临时专项活动的经费使用,如大型会议、活动的租车费、奖品、印刷费、茶歇食品等接待费用,均由办公室统一负责,财务主管审核后报销。
以上各项费用的开支,必须出具国家税务局的正式发票。
本办法的制定、修改与解释权属于北京物理学会。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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