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理学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2016年5月修订
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北京物理学会成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北京物理学会的常设监察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本会理事会及其成员和秘书处、办公室等办事机构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学会《章程》及有关制度开展活动;对学会的财务状况及会员违纪的行为进行监督。
一、 监事会的组成:
北京物理学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学会章程履行监事职责。学会理事会及秘书处的成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任期四年。监事任期期满,连选可以连任。
二、监事会的职权:
(一)检查学会的财务;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核定的《北京物理学会章程》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四)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委会履行学会职能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会章程、损害学会声誉时,要求理事会和秘书处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提交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七)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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