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理学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0年9月修订
北京物理学会挂靠在北京大学,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成立党建工作小组。党建工作小组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活动进行审核,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社会组织中得到贯彻执行。
学会在决定重大事项时,需党建工作小组审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科协审查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执行。重大事项包括:
(一)会员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召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缓解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确定符合缓解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二)学会负责人如由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担任,需按照谁任命谁审批的原则,处理由所在单位组织部门审批,局级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后报请北京市社团办公室登记备案。
(三)学会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学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五)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并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六)学会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七)本会组织的涉外学术活动,需北京市科协批准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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