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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理学会民主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2022.08.25    新闻来源:北京物理学会   浏览次数:

北京物理学会民主决策制度

2016年5月修订

  北京物理学会是北京市物理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群众性的社会团体,按照《北京物理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会的民主决策制度。

一、会员大会是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学会以下事项须经会员大会决定: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学会的日常工作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理事会是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学会以下事项由理事会决定: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奖励和表彰活动;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学会的日常工作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1/3),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决定和执行理事会的职责和任务。
四、学会的日常工作由常务理事会常委会集体讨论执行。
  学会常务理事会常委会由学会的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组成和常务理事组成,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执行本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决定,并定期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汇报执行情况。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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