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部分地区大学生物理竞赛章程
(北京物理学会常务理事会1984年12月制定,2016年12月10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部分地区大学生物理竞赛是北京物理学会主办的群众性的课外学科竞赛活动。
北京物理学会下属北京物理学会高教物理研究会自1984年起,每年举办一届非物理类专业大学生物理竞赛。
2004年经北京物理学会高教物理研究会第十三届理事会讨论决定,将“非物理类专业大学生物理竞赛”更名为“大学生物理竞赛”,并增设“物理类”组参加竞赛。
2005年北京物理学会第十三届理事会讨论决定,将“大学生物理竞赛”更名为“全国部分地区大学生物理竞赛”。
第二条 举办竞赛的指导思想:
1、举办竞赛的目的是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提高教学质量, 促进物理教育的改革,适应科技发展, 培养创新精神。
2、参赛学生均以个人身份参加,每个学生只有一次参赛机会,不代表所在学校,不公开参赛者的竞赛成绩,也不搞学校之间的评比。
3、学校和教师不应为了准备竞赛而打乱正常教学秩序,不要组织变相“集训队”和专门的辅导,也不要搞层层选拔。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全国部分地大学生物理竞赛由北京物理学会主办。北京物理学会高教物理研究会负责大学生物理竞赛活动的开展。北京物理学会高教物理研究会竞赛委员会由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秘书长2人、副秘书长2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第四条 北京物理学会高教物理研究会负责组织大学生物理竞赛试题的命制。命题组成员由北京物理学会高教物理研究会聘请具有教学经验的教授专家担任。
第五条 全国部分地区大学生物理竞赛由北京物理学会主办,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轮流承办。本年承办单位负责组织考试和阅卷,北京物理学会和承办单位负责参加竞赛学生的评奖。
第三章 报名对象及分组
第六条 报名对象:
1、凡是北京物理学会会员单位院校大学本科生二年级学生均可自愿报名;
2、当年选修大学物理课的非大二级大学本科生,参赛资格由各院校审核。
3、非北京市高校,需写申请,经北京物理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可参加全国部分地区大学生物理竞赛。
第七条 竞赛分组报名:
大学生物理竞赛按下列五个组分别报名:
1、 物理类组(包括普通物理课不少于180学时的其他专业);
2、 非物理类A组(大学物理课课时少于180学时,第一批录取院校);
3、 非物理类B组(大学物理课课时少于180学时,非第一批录取院校);
4、 文科、经管类组(物理课不超过80学时)。
5、 农学、林学、医学类专业组
第三章 竞赛时间安排
第八条 全国部分地区大学生物理竞赛每年举行一次,时间为12月第一周周日。
第四章 命题原则及奖励办法
第九条 竞赛将按照有利于教学改革,有利于提高学生能力,既要考察学生对课内学过的基础知识的掌握,又要考察学生自学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和灵活运用知识解决问题能力的原则命题。因此,命题将不拘于教学大纲,也不受教材限制,原则上不出专门的实验题,但注意理论联系实际,不出偏题和繁琐题。竞赛原则上用一套考题,但限制各组考生的做题范围(具体规定见试卷说明)。
第十条 全国部分地区大学生物理竞赛按照五个组分别评出特等、一、二、三等奖的获奖者,对获奖者授予获奖证书;在参赛院校中评团体奖,并授予团体奖证书;评选指导教师将,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 守则和纪律
第十一条 北京物理学会负责监管试题的安全。
1、根据《试题检查注意事项》;《印制业务课试题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试卷在启用前属机密级材料;在试题的印制、考务工作、监考过程中,严格试卷保密,工作人员上岗前需签订保密协议;
2、评分细则在评卷过程中、考生答卷(含答题卡)在成绩公布前按秘密级事项管理。参加阅卷人员阅卷前需签订保密协议;
3、考试过程中,学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监考人员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二条 全国部分地区大学生物理竞赛所需经费:
1、通过各种途径自筹;
2、收取报名费,费用由北京物理学会理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三条 经费的使用。
北京物理学会收取报名费的10%作为管理费,90%报名费及自筹经费,全部用于竞赛。竞赛经费开支遵照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北京物理学会常务理事会制定,解释权属北京物理学会常务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