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理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2022年6月1日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对北京物理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所属各分支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学会整体功能,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取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民社发〔2014〕256号)、《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81号)、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民函〔2022〕18号)的通知及《北京物理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着力防范分支机构风险隐患,促进本学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会各分支机构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依据业务范围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二条 分支机构称:北京物理学会中学工作工作委员会
、北京物理学会高教工作委员会,其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条例另行制定。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普及物理科技知识,推广科技成果;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贯彻国家科技政策,积极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建议,服务广大会员,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成立、挂靠、名称
第四条 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具有法人资格的挂靠单位;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并能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四)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会员及专家学者群体;
(五)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五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由发起人和发起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学会理事会会议审核通过,方可开展活动。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发起人、发起单位必须是北京物理学会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单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学会不予受理:
(一) 与本学会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
(二)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
(三) 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
(四)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本会活动范围的;
(六)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没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会员支持;
(七) 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挂靠具有本专业优势的科研、教学等单位,挂靠单位应积极支持学会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配备至少一名固定人员负责处理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分支机构的挂靠与调整由本学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八条 本学会各分支机构统称为:北京物理学会××分会、北京物理学会××专业委员会、北京物理学会××工作委员会。不得在分支机构名称前用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北京”、“首都”等字样;“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大学”、“学院”等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人组织名称;分支机构开展各种活动,均必须使用全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必须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章 分支机构委员会(理事会)及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理事会)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会委员(理事会理事)数量,不得超过其会员(含团体会员,下同)总数的1/3。因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常委(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委员(理事)人数的1/3。
第十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理事长)一名、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若干名,人数不超过常委(常务理事)的1/5,秘书长一名。主任委员(理事长)任职期满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两届的,必须向本会说明理由,报本学会审批。一人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公务员、参公管理及军人等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须按期换届。每届任期届满前至少3个月,向本会提交书面改选换届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下届主任委员(理事长)、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本学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换届改选。到期不能按期换届的,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北京物理学会党建小组领导。
第十三条 未经本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四章 刻制印章与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刻制印章,由本学会秘书处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印章只能用于联系日常业务,不得用于签署经济类业务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应由本学会统一办理并加盖学会公章。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得建立银行基本帐户,所有财务收支纳入本学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变更与注销、撤销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应当向本学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 变更申请报告;
(二) 负责人变更需提交负责人继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证明。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注销提供下列文件:
(一) 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 分支机构委员会(理事会)或常委会(常务理事会)关于注销的决议。
本学会根据分支机构的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如出现以下情况,学会秘书处可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撤销该分支机构:
(一) 长期不换届;
(二) 长期不开展业务活动;
(三)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北京市社团团体办公室及学会规章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应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推进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管理:
(一) 分支机构必须接受本学会领导,认真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本学会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学会各项活动;
(二) 应建立符合《北京物理学会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工作条例或管理办法,但不得制定分支机构章程;
(三) 分支机构举办重大活动实行事前书面报告制度;
(四) 分支机构应在每年十二月中旬向本学会提交当年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五) 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本学会开展年检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主动服务会员,吸引和推荐科技工作者入会。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除接受本学会领导外,还应接受所在地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按规定不定期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办法另行制订),年审或考核评估中如发现分支机构存在以下问题的,将视不同情况给予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更换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调整挂靠单位、撤销分支机构等处罚:
(一) 一年内无任何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学会活动;
(二) 无固定办公场所;
(三) 无故不参加年检、考核评估;
(四) 在年检、考核评估中弄虚作假;
(五) 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开展合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2022年6月5日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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