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修订
一、法人证书保管使用制度
1、 为了安全、有效地使用本学会法人登记证书,特制定本规定。
2、 本学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社会团体办公室》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本学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3、 学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学会常设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
4、 需要使用本学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的人,须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由办公室负责人办理手续。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学会办公室负责复印。
5、 学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由办公室负责人陪同。
6、 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每年将学会法人登记证书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7、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公章保管使用制度
1、各类印章由专人依职权保管。
2、除各类业务报表外,其他情况需使用公章应做好记录,重要的证明材料用印就留备份。
3、公章不离学会,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随身携带的,应事先填写“公章使用单”并经学会秘书长批准。
4、特殊情况的用公章,需由学会秘书长同意批准。
5、公章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院领导报告。
6、任何人应严格依照规定程序使用公章,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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